交警判我是次要责任,我要赔付哪些款项?
摘 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中,如果致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可存在哪些赔偿项目的内容。
一起车祸案件,受害人可主张哪些项目的赔偿,应当以受害人的具体伤害大小为准。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事故导致损害的与赔偿项目的关系为:
1、一般伤害案件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还可存在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2、伤残伤害案件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受害人拿到鉴定机构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的,即可以此为据,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3、死亡伤害案件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那么,近亲属作为法的侵权权利人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的误工费等特定项目。如果死者在死亡前经抢救治疗的,那么还应当存在一般伤害案件里的必要项目内容。
上述各个项目的数额均可依照《解释》确定的标准,在致害人承担如次要责任时,还应当考虑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分担问题。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致害的案件,应当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有责或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
如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则次责方30%比例,主责方70%比例;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则次责的机动车方承担4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