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误工费是否和年龄有关的问题。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为常见的项目之一,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在车祸死亡案件中,死者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收入损失也可纳入误工费赔偿范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了误工费的赔偿内容,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也即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存在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则可计算出误工费的数额,存在误工费的赔偿。
55周岁以上受害人之所以被质疑是否存在误工费,是因为按照通常一般的观点,此类人属于退休人员或是没有收入的人员,也就不存在误工收入,也就没有误工费。但如此认为是不合理的,《解释》对误工收入规定了好几种计算情况,分别为:
1、被误工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以其实际固定的收入计算;
2、被误工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低工资标准(我国个别地区适用):在被误工人没有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时,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法院地最低工资标准。
55岁以上的人也可存在误工收入,如在广大农村,高龄收入劳动者大大存在。所以说,同样存在误工费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