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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你们会不会帮着对方说话,“吃了原告吃被告”?
相信你们这样问也只是道听途说,如果你真遇到过,建议你到律师主管部门(司法局)反映,这样的行为是律师法禁止的,这样的人也不配做律师,这样的话题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也不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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